重新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4-06-17 11:43:51 申请书 我要投稿

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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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事项为被申请人20xx年5月7日左手食指受伤是否构成残疾?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7日,被申请人因故受伤,后原告于20xx年6月8日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认定被申请人构成X级伤残。该鉴定意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首先,该鉴定意见系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未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

  其次,被申请人用以鉴定的证据未经质证,不符合鉴定规定,即,司法鉴定所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应不予采纳。

  最后,被申请人受伤时间为20xx年5月7日,从某市二医院出院时间为20xx年5月27日,而被申请人出示给贵院的证据中包括几组出自别的医院的诊疗发票。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在从某市二医院出院后回到某地仍然在继续进行治疗,其诊疗活动并未终结。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鉴定所受理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时间是20xx年6月8日,但被申请人的诊疗活动于 20xx年6月9日还尚未终结,这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自事故发生之日(20xx年5月7日)到鉴定意见作出之日(20xx年6月8日),恰好一个月时间,且治疗活动未终结,根本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关于“鉴定时机”必须“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的规定。

  综上,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某司鉴(20xx)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其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证据,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

  申请事项:对____右手损伤重新进行伤残程度鉴定。__申请理由: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_____人民法院已作出(20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在一审中,____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__________元,原审判决予以支持。____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__________元的主要依据是,____自行委托______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____司鉴中心[20____]临床鉴字第0064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申请人有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1、根据______医院病历,____右手受伤1小时许查体:右手“活动正常,血循好”;急诊行“右腕清创缝合﹢神经、血管探查吻合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予以对抗感染、对症治疗”。可在鉴定时,____却自述“右小指不能弯曲”,《司法医学鉴定书》亦认定其“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这显然与病历记载是矛盾的,而且《司法医学鉴定书》也没有说清楚____“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与刀伤有无因果关系,有何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医学鉴定书》称____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据是____的“自述”,即____主观感受。申请人认为,这不仅非常不科学,缺乏客观基础,而且对申请人是极端不公平的。申请人认为,必须以科学的方法,使用科学仪器对____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____右手小指确实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那么还要找出____“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与刀伤有因果关系;而不能仅凭____的“自述”及鉴定人的肉眼观察,就认定____“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采信。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邮政编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x,李x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x,男,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需列明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即可,否则应当列明代理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数。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李x之父李xx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李x之父李xx步行于xx路上,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x驾驶牌照为xxxx的大货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李xx撞伤。后李xx被送往xx医院急救。在急救的中,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x时在xx医院死亡。经xx公安管理机关委托,xx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李xx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交通事故缺乏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认为,李xx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没有心脏病的历史,其不存在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可能性,再者,即使确系心脏病死亡,其心脏病的突发与交通事故存在这直接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对xx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李xx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希望予以准许。

此致

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申请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理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4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XXX,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三合村七组,联系电话XXXXXX。

  本人于XX年X月X日16:30左右,在XXX工作过程中,本人XXXXXXXXX(受伤经过)。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第一时间将本人送进XXX康复医院急诊入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结果为:左足重物砸伤术后第4、5趾不全离断,第3趾甲粗隆骨折,第五跖骨头骨折。现已出院,正在进行恢复锻炼。

  现本人需要办理工伤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望办理为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5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XXX。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父亲),男,20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母亲),女,20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舲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

  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舲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xx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重新鉴定申请书6

  申请人:

  负责人:总经理

  地址: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现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一、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是由其单方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申请人的鉴定,由其单方委托,仅代表被申请人,且委托前包括鉴定前并未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事先并不知晓,也应属于单方委托。

  二、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述: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xx标准第4.10.1.i条之规定,评定为10级伤残。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xx标准第4.10.10.i条规定:****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而被申请人的伤情仅为轻度损伤,难以评定十级,病历显示也没有意识障碍的内容,也没相关治疗,明显不符。因此,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xx年9月7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7

  申请人:____

  被申请人:____

  申请事项:

  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____市交警支队____委托____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有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

  一.鉴定中心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鉴定中心没有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鉴定,没有对整备质量进行测试鉴定,也没有对该车的排量进行测试鉴定,仅凭几张照片就适用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第3.5.1条鉴定为普通摩托车”,鉴定程序不合法,更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不负责任。

  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表明的各项参数与《技术条件》第3.5.1条规定参数均不相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二.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助力车”不是“摩托车”。

  20____年11月17日申请人购买该车,该车的出厂说明中明确表明此车为“助力车”而非“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经合法生产厂商生产出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鉴定中心仅凭车架号、发动机号、缸体标有“124cm3”等数据不能证明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而缸体标明的“124cm3”字样为缸体容积与机动车排量无直接关系,是两个概念,故不能说缸体标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过50ml。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和排量都达不到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不属于机动车,而应当属于燃油助力车。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对____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鉴定。

  申请人:____

  被申请人:____

  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许桂英诉申请人韩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就《确认书》中许桂英字迹与指印的形成先后次序委托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鉴定人对送检检材上的字迹与指印在显微镜下进行观察、检验后,于20xx年5月21日出具了京民司鉴20xx文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许桂英字迹是在指印形成后形成。申请人认为:字迹笔画边缘呈锯齿状,表明检材文字为喷墨打印机打印,这种打印机打印的文字是由油墨堆积而成,油墨与印油能够互溶,采用一般的显微镜观察、检验的方法,无法准确确定字迹与指印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定方法不科学,所得出的鉴定结论错误;针对本案检材特点,应采用莹光法、剥离法、横截面法三种方法相结合,综合鉴别,鉴定确认文字与指印的形成顺序。

  所谓的莹光法,就是用莹光灯照射下,用莹光显微镜观查;所为的剥离法,就是将文字一层层剥离,如果是手印在前,应当越剥越红,如果是文字在前形成,则是越剥越黑;所为的.横截面法,就是将文字用刀切成两部分,在显微镜下看切面的颜色,会出颜色变化,文字在前形成则上面红下面黑,文字在后形成,则下面红上面黑,方法相结合鉴定,得出的结论准确无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贵院指定鉴定机关依据检材特点,采用科学的莹光法、剥离法、横截面法重新鉴定。望贵院准许。

  申请人:韩晓平

  二Oxx年六月九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9

  申请人:____

  被申请人: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_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____,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____有影响,____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申请人:____

  被申请人:____

  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10

敬重的各位指导:

  自xx年xx月进入工商银行这个大家庭以来,我有幸得到了单位指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忱关心,使我我学到了许多学问。特别感谢指导赐予了我这样的时机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

  虽然对单位的'一些根底的业务学问及专业学问已经根本把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许多方面还是需要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鉴于我个人的爱好偏好和力量等缘由的考虑,要在单位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现有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共性倾于内向,许多人也常常提示我这一点,其实,这不管是对于单位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打破的难点。我也始终在努力转变,不断的去适应,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始终觉得自己始终没什么打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自己。

  不管怎样,在工行的这段工作经受作为我迈入社会的第一次社会体验将是我永生难忘的,也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一笔珍贵的财宝,感谢各位指导给了我这次工作的时机。

  最终盼望指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帮助办理相关离任手续,在正式分开之前我将仔细连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重新鉴定申请书11

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xxxxxx,男,汉族,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三合村七组,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本人于xxxxx年xxx月xxx日16:30左右,在xxxxxx工作过程中,本人xxxxxxxxxxxxxxxxxx(受伤经过)。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第一时间将本人送进xxxxxx康复医院急诊入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结果为:左足重物砸伤术后第4、5趾不全离断,第3趾甲粗隆骨折,第五跖骨头骨折。现已出院,正在进行恢复锻炼。

  现本人需要办理工伤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望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12

  申请人:XXX,男,37岁,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伤残鉴定以及确定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许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受伤严重,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仍需要进一步的.治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没有与粤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XX挂)方就伤残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请求贵院委托鉴定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13

  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2880290713834115698传真:0571-87901646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xx年6月20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14

  申请人:____

  被申请人: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用,特提出鉴定申请,望法院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

  被申请人:____

  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15

  工伤职工姓名:

  性别:X

  年龄: X岁

  籍贯: XX省XX市

  职业: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

  申请方名称:(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个人申请写明个人姓名)

  申请方联系人:XXX;

  申请方联系电话:XXXXXXXX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X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XXX工伤认定时间:XX年XX月XX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XX年XX月XX日,伤残X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

  (内容包括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类别、受伤详细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再次鉴定的理由以及到省级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时间)

  申请方: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申请方所附材料:

  发生工伤后所有有效病历、工伤认定结论书、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所有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工伤职工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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