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3-12-28 09:06:3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担保合同范本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合同范本1

  甲方;乙方;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和担保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从甲方处借款

  ¥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时间从年月日起,利率月息,%,期限天。

  第二条;该借款仅可用于约定事宜( ),不可挪作它用,若有挪用即为违约,乙方成员为联合借款人,乙方( )成员之间相互承担无限还款和无限相互担保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月支付利息,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前对乙方提起诉讼收取本息。

  第三条;乙方保证全部借款最迟于年月日前归还,若到一次性支付贷款额万元违约罚金。

  第四条;丙方自愿为乙方从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出借给乙方借款万元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诸如诉讼费、保证金、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到此笔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五条;乙方和丙方自愿以名下全部财产担保,承担无限偿还和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第六条;出现第二条所违约情形、或乙方、丙方任何一方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视为甲方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甲方可立即清收借款。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乙方和丙方的责任不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由三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法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3、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协议引发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关于通知;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乙方或丙方公司注册地址、工作单位或身份证地址以电话、邮寄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和丙方日期。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和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遇有对内容理解上的分歧,以甲方之解释为准;若乙方和丙方在此合同上签字、盖章、即为完全明白和理解合同内容所有条款,即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保证并一致同意。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担保合同范本2

  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XX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

  债务人(丙方):

  鉴于:

  1、甲方丙方之间存在_________业务关系,已经或可能存在债务关系或责任;

  2、乙方愿意为前述业务关系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债务或责任向甲方提供担保,在甲方与丙方后续的业务中无需乙方另行确定担保。

  各方为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甲方基于前述业务关系已经及继续产生的债权及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解决争议的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

  第二条 保证形式及期限:

  1、保证人对上述合同的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而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2、主债权转让的,乙方担保责任自动随之转让。

  3、乙方的担保期限直至甲方的全部权益最终实现为止。

  第三条 保证效力:

  担保责任的效力或内容不因主合同或主债务的效力、内容或变更、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变化也无须通知乙方。

  第四条 放弃抗辩:

  乙方承诺不对自身担保责任提出任何抗辩或异议,不因存在实物担保等任何理由而行使减免自身责任的抗辩权,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无须先行对实物行使权利。

  第五条 保证责任承担

  甲方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受到了损害,或者未得到及时的`实现,或者丙方没有及时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务履行期限限制。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

  保证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债务人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为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签署即对签署方生效。

  2、关于本协议的通知,甲方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或法定地址向乙方、债务人寄送,或在河南省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并均在发出后3日即视为业已有效送达。

  3、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

  4、本协议各条款均基于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消或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责任。

  5、各方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

  6、各方在甲方签约代表面前签署本协议,以保证签署真实性。

  7、如果乙方为法人,则应提交该法人单位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本协议签署于郑州市金水区。

  9、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保证人(签章):

  债权人(签章):

  债务人(签章):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范本3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__,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______,还款方式: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借款方的违约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委员会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范本4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范本5

  编号:

  甲方(保证人):

  地址:

  乙方(委托人):

  地址:

  丙方:

  地址:

  为保障乙方与丙方签订的《____ 》(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为该债权向丙方提供保证担保。现三方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及期限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丙双方在主合同项下约定项目所形成的债权,其中,主合同项下约定项目名称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即乙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丙方清偿主债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

  5.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2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5.3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争议及解决

  6.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7.2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甲方(保证人):

  时间:

  乙方:

  时间:

  丙方:

  时间:

担保合同范本6

  甲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使双方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时,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贷款保证条件,确保筹资效率,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权责对等的基础上,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互保主体

  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依法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保证责任,签定本协议完全处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乙任何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互保,在借款方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正常的前提下,担保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期限范围内,根据银行的要求出具担保书及银行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当借款方的借款出帐后,借款人应负责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原件及时交付担保方。

  第三条:担保方在接受借款方的要求,为借款方提供保证前或之后,有权了解借款方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借款方有责任向担保方提供能真实反映本公司资信能力与清偿能力的财务资料,借款方亦有义务协助担保方调查其资信能力;若借款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存在明显贷款偿还风险,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增加担保人、补充提供新的反担保或变更互保协议,甚至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担保,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借款方,但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及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消失,仍在互保期限内时,担保方仍有义务为借款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履行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四条:贷款到期前如需展期,借款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担保方,未经担保方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担保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金额和期限

  第五条:双方所担保贷款总金额和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原则上是对等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作适当调整。

  本协议项下互保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担保期限之内双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协议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互保期限是总则性的,总金额范围与期限内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及生效条件等由相应的具体保证合同约定。本互保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期。

  争议的解决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应秉诚实信用的原则保密因履行本协议而从对方获悉的有关商业秘密资料,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担保合同范本7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主合同)合同,现债务到期,因债务人资金困难,无法按照主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合同货款,甲方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有权处分的房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担保。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设定抵押的房产位于(位置和情况)。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乙方主债权。

  第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撞自转让、买卖、租抵押房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并且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抵押房产。

  第五条 抵押房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负责抵押房产的安全与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监督。如果抵押房产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房产价值减损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抵押房产,或在7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抵押期间,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由乙方负责保管,除上述证件外,甲方还需向乙方提供办理房产抵押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本合同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则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产,清偿债务。处理抵押房产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 除非另有约定,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包括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等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房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债务,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产作重大改装,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決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范本8

  合同号:

  借款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放款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 号借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担保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担保范围为甲方根据 号借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人民币本金(大写) 及利息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之日起二年内(实际借款日期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的费用,丙方保证在贷款到期后壹拾伍日内清偿上述款项及利息。

  第三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六条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增减。

  第七条主合同履行期(包括分期履行)届满,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丙方代偿的,丙方有权以甲方自有财产或经乙方转让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丙方从代偿贷款到收回资金期间的代偿资金利息由甲方负担,标准为月息百分之一。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

  1、如丙方超过约定的代偿期间未履行代偿责任,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不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丙方已提请甲方和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作全面、准确地理解,并应甲方和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甲、乙、丙是单位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和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印): 乙方(签印): 丙方(签印):

  年 月 签约于

担保合同范本9

  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担保人______,系被担保人______的(____),担保人_____ ,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____________单元____楼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____________ 二手房:房产证号: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 被担保人占%,现被担保人______准备向北川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______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

  1、担保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2、担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给被担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承担因抵押担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被担保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处分抵押房产的,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人: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范本10

  合同编号:

  保证人名称: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长: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确保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以下称甲方)应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为借款人所借款项向债权人(以下称乙方)提供保证。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_________,期限为______。经乙方审查,同意甲方作为借款人还款的保证人。甲乙双方遵照法律规定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为上述主合同中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写)________整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称应付款项)作担保。

  第二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任何一期到期(包括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第三条 甲方保证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手续,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下列原因受到任何影响和免除:

  1.借款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及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

  2.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有关协议;

  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被认定无效;

  4.甲方机构的变更、撤销或财力的变化;

  5.主合同债务重组。

  第四条 甲方若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乙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借款人和甲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 甲方同意今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这四项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响甲方的保证责任。

  主合同中与贷款金额、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后,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按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直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为止。

  第七条 在本合同的保证期间内,甲方有责任定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接受乙方对其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的调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未代借款人清偿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并可向甲方继续追索任何不足部分。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有权向变更后的机构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其纠正行为,并处以担保总额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随主合同同时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担保合同范本11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担保人:

  质押担保人:

  保证担保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份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意见:

  担保人意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清前,双方均无权要求调整利率。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信用贷款除外),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贷款从贷款人帐户转出之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第六条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还款。

  第七条罚息

  7.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没有按约支付的利息,按未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月2.1%违约金。

  7.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可以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违约金。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1%确定。

  第八条贷款担保

  8.1除信用贷款外,担保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担保条款。

  8.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事由,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9.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必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的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8.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I、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按贷款本金的2‰按日计收违约金,办理展期手续的除外.

  9.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份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9.3借款人违约,除9.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9.4如有(9.1项A—H)一种违约情形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如有二项违约则为1%,如此类推,每增加一项违约情况,加收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

  第十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物

  12.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2.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2.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2.7条的约定处理。

  12.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2.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2.7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2.8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己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隐瞒上述情况的,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登记

  14.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

  14.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处分

  15.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2.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5.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5.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二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5.4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质物

  16.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6.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6.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动,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6.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6.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七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交付和登记

  18.1本合同签订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8.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九条质物的处分

  1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6.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6.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9.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19.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于贷款人依据第18.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授权贷款人也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19.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保证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转让

  23.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出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3.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承诺

  担保人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4.1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24.2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24.3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24.4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二十五条保险

  25.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25.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帐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2.7条或第16.6条的约定处理。

  25.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27.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7.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7.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7.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7.5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27.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28.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28.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28.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独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十一条其他

  31.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1.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1.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1.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补充条款

  32.1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供贷款或还款提示服务,还款提示产生诉讼时中断的法律效力。客户预留的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人进行修改,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修改,致使客户无法收到信息或造成信息泄露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贷款人按借款人、担保人预留的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送,还款信息服务时,一经发送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元

  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物

  抵押人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房产1

  房产2

  房地产权证号1

  房地产权证号2

  土地产权证号3

  汽车抵押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购车价款

  机动车登记

  证书编号

  质物清单

  单位:元,%

  质物名称

  编号或账号

  质物价值

  备注

  贷款人(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共同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担保人(签字):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质押担保人(签字):质物共有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担保合同范本12

  甲方(出借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提供乙方借款计人民币 元。(乙方收到出借款项,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 ,利息按 结算。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乙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并赔偿因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借款由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范围为乙方偿还本息、逾期违约金及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四条、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范本1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向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 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 车 牌 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 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担保合同范本14

  抵押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的保证担保。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

  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 抵押物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保险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并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如抵押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抵押权人。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

  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___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

  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

  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___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如抵押人未按、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

  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范本15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7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8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9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10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11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2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13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14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15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16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17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18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19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20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1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2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2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代理合同书代理记账合同履约类保函担保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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